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迎来大修,水质指标体系全面升级
在2022年3月15日,新版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正式公布,并定于2023年4月1日全面投入使用。相较于旧版标准GB 5749-2006,这一重大修订带来了水质指标体系的全面革新。
在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水质指标体系经历了显著的变革。这一修订不仅增加了新的指标,还对部分现有指标进行了优化和提升,旨在更全面地反映水质状况,确保饮水安全。
在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水质指标体系得到了全面的革新。具体而言,水质指标从GB5749-2006版本的106项调整为97项,其中包括常规指标43项和扩展指标54项。此外,还新增了4项指标,分别是高氯酸盐、乙草胺、2-甲基异莰醇以及土臭素,以更全面地反映水质状况。同时,为了进一步确保饮水安全,13项指标被删除,包括耐热大肠菌群、三氯乙醛、硫化物等。此外,还有3项指标的名称进行了更改,例如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更名为高锰酸盐指数(以O2计),氨氮(以N计)更名为氨(以N计),以及1,2-二氯乙烯名称的修改。另外,8项指标的限值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涵盖了硝酸盐、浑浊度等多个关键指标。值得一提的是,新标准还增加了总β放射性指标的核素分析评价要求,以及微囊藻毒素-LR指标的适用情况说明。最后,关于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的水质指标及限值暂行规定,已在2006年版中删除。
生活饮用水不仅关系到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更是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因此,对其水质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确保从水源到水龙头的每一滴水都符合标准。这些要求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标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条件、二次供水的安全规范,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质量要求。同时,为了准确监测和评估水质,还制定了完善的水质检验方法。
接下来,我们将深入探讨新标准中水质参考指标的变化情况。
随着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不断更新,我们迎来了新的挑战与机遇。在最新标准中,水质参考指标发生了显著变化。具体而言,指标数量由原先的28项大幅增加至55项,涵盖了更多潜在污染物质。同时,我们也注意到,部分指标的名称和限值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优化。这些变化旨在更全面、更准确地反映生活饮用水的水质状况,确保公众的饮水安全。接下来,我们将详细探讨这些新标准中的具体变化情况。
新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该标准于2022年3月15日正式发布,自2023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回顾历史,该标准自1985年首次发布以来,已经历了多次修订,包括2006年的一次重大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标志着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在不断完善中迈上了新的台阶。
随着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不断更新,新标准呈现出几个显著的变化特点。首先,水质参考指标数量大幅增加,从原先的28项提升至55项,这反映了标准制定者对水质安全的更高要求。其次,部分指标的名称和限值也得到了优化和调整,以更准确地反映潜在污染物质的影响。这些变化共同构成了新标准的核心特点,旨在为公众提供更加安全、健康的饮水环境。
随着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持续更新,新标准呈现出几大显著变化。首先,标准更加注重感官指标,以确保饮用水的清澈透明和口感。其次,消毒副产物问题受到高度重视,以保障饮用水在消毒过程中的安全性。此外,新标准还加强了对风险变化的监控,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水质问题。最后,部分指标的限值有所提高,以更严格地规范饮用水质量。这些变化共同构成了新标准的核心特点,旨在为公众打造更加安全、健康的饮水环境。
新标准发布的重要意义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第二次修订与发布,不仅标志着水质管理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化,更彰显了国家对公众饮水安全的深切关注。通过新标准的实施,我们能够更有效地保障饮用水质量,提升公众的饮水安全水平。同时,这也为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和执法依据,推动了水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法治化进程。











随着农村人居环境的持续改善,民众对提升饮用水品质的渴望愈发强烈。近期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强调,要完善城乡基础设施的统一规划、建设与管护体系,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的统一与制度的衔接。展望2035年,城乡区域间的发展鸿沟和生活水平差距有望显著缩减。
在旧版标准中,小型集中供水被定义为日供水量不超过1000立方米或服务人口少于1万人的集中供水模式。同时,为应对条件限制,如水源和净水条件不佳,该标准对菌落总数、砷、氟化物等14项关键水质指标设定了灵活的宽松标准。然而,在新版标准中,小型集中供水的定义已去除“农村”的限定词,改为设计日供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或服务人口不超过1万人的集中供水模式。此外,“设计日供水量”的概念替代了原有的“日供水量”,以更准确地反映实际供水情况,避免因日用水量波动而导致的标准适用性问题。同时,新标准在特定条件下,允许对菌落总数、氟化物、硝酸盐(以N计)和浑浊度等4项关键指标进行适度放宽,以适应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可能面临的水源与净水条件限制。值得注意的是,新标准虽然提高了对小型集中供水和分散供水的水质要求,但缩小实际水质标准差距仍需进一步努力,农村饮用水水质的提升既面临挑战也蕴含着新的发展机遇。
新标准将原标准中的“非常规指标”重新分类为“扩展指标”,这一调整旨在更全面地反映地区生活饮用水的水质特性,以及在特定时间或特殊情况下的水质变化。经过调整,指标总数由原来的106项变为97项,其中常规指标保持为43项,而扩展指标增加至54项。
与旧版标准相比,新标准在多个方面呈现出显著变化:
首先,新标准更加注重感官指标的监测。色度、浑浊度、臭和味等指标,这些与饮用水口感和舒适度紧密相关的因素,在新标准中得到了特别关注。近年来,水源污染问题日益突出,藻类暴发等事件频发,导致饮用水中臭和味超标,严重影响水质安全。为此,新标准增设了2-甲基异莰醇和土臭素两项感官指标作为扩展监控对象。
其次,新标准对消毒副产物的控制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水中,部分有机物在与氯及氯制剂、臭氧等消毒剂反应时,会产生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风险的消毒副产物。为有效应对这一问题,世界卫生组织和各国纷纷出台相关法律或标准。我国在新版《饮用水卫生标准》中,将检出率较高的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三卤甲烷、二氯乙酸、三氯乙酸6项消毒副产物指标从非常规指标调整为常规指标,以强化对这些关键指标的监控。同时,考虑到氨(以N计)的浓度对消毒剂投加量的影响,新标准也将其纳入常规监控范围。
最后,新标准更加关注风险因素的动态变化。这一调整旨在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影响水质安全的潜在风险,确保饮用水安全稳定供应。
新标准在“一增一减”的基础上,还对部分指标的限值进行了调整。一方面,为了更全面地反映水质状况,新标准增加了乙草胺和高氯酸两项扩展指标。乙草胺作为一种广泛使用的除草剂,具有环境激素效应,可能对动物和人的蛋白质、DNA造成损伤;而高氯酸盐在多个行业中广泛应用,对甲状腺功能有干扰作用,因此这两项指标的增加有助于更全面地监控水质安全。
另一方面,新标准还根据近年来的检出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对部分指标进行了调整。例如,对于我国多年前已禁止生产使用的物质,如三氯乙醛、硫化物等,新标准将其从标准正文中删除;同时,将硒、四氯化碳等指标从常规指标调整到扩展指标,以更准确地反映水质状况。此外,考虑到大肠埃希氏菌比耐热大肠菌群具有更强的指示作用,新标准还彻底删除了耐热大肠菌群这一指标。
上述调整不仅提高了水质管控的精准性,避免了在部分检出率较低的指标上投入过多资源,还有助于在部分指标风险较高的区域开展持续的评估和监测。同时,新标准还提高了部分指标的限值,以更好地适应当前的水质状况和监管需求。
新标准对标准正文中多项指标的限值进行了调整,涵盖硝酸盐(以N计)、浑浊度、高锰酸盐指数(以O2计)、游离氯、硼、氯乙烯、三氯乙烯及乐果等。相较于旧标准,此次调整不仅取消了在水源或净水条件受限时部分指标限值的宽松政策,如硝酸盐(以N计)在地下水源限制时为20mg/L、浑浊度在水源与净水条件限制时为3NTU,还对部分指标的限值进行了提高,例如厂水中游离氯余量的上限值从4mg/L调整为2mg/L,氯乙烯、三氯乙烯及乐果的限值也分别进行了下调。同时,鉴于我国硼元素的分布特点及其在人体内的代谢速度,硼的标准限值从0.5mg/L放宽至1mg/L,与欧盟和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保持一致。
(一)提升净水成本,对供水系统运维提出更高挑战。
水处理成本与最严格指标的控制成本紧密相关。此次标准修订,尽管在指标总数上较原标准有所减少,但各项指标的要求却更为严格,这无疑将增加供水企业的运营成本,特别是对那些经济基础薄弱、水源条件欠佳以及管理水平不高的中小型水厂而言,将面临巨大的压力。具体来说,一是由于高氯酸盐和乙草胺两项新指标的掌握程度有限,缺乏实际运行数据支持;二是将一氯二溴甲烷等六项消毒副产物指标和氨(以N计)从非常规指标调整为常规指标,同时对硝酸盐(以N计)、高锰酸盐指数等七项指标实施了更为严苛的限值要求,这无疑对水厂的净水工艺,特别是消毒剂的精准投加、供水管网的质量与稳定性提出了更为严苛的挑战;三是供水行业在短时间内难以适应新标准的检测要求,同时由于新标准中缺乏水质检测指标和频率的具体规定,可能导致地方在执行标准时出现尺度不一的问题。
(二)水源水质标准与新标准指标的不匹配问题依然突出。
新标准增设了5.3条款,明确提出在水源水质无法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相关要求,但因条件限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并确保处理后的水质达到新标准的要求。然而,值得注意的是,GB3838标准自发布以来已历经20余年未做调整,而在此期间GB5749已修订两次。这意味着GB5749的26项指标(不含消毒剂及消毒副产物)在GB3838中并无对应体现,这可能导致水源水质“合格”但净水工艺却难以应对的局面出现。
(一)加速设施升级与优化管理,构建高品质供水体系。
各地应依据新标准,对供水水质进行全面自评估。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需从设施、运维、监管等多个维度深入剖析原因。对于设施陈旧导致的不足,应制定详细的水厂改造计划,并同步推进管网漏损控制工作,逐步建立起高质量的供水设施体系。在运维水平方面,需加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完善内部运维制度和激励机制,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提升供水系统运维的精细化水平。此外,还需明确各部门职责,完善供水管理的规章制度,提升政府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从而构建起高标准供水管理体系。
(二)强化检测与应急能力,确保供水安全无忧。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的建设应进一步完善,提升各级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加强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扩展指标并明确采样点、检验项目和频率。同时,应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完善供水应急预案,提升应急能力,从而确保供水安全。
(三)合理调整供水价格机制,促进供水行业健康发展。
长期不调整的供水价格不仅不利于节水,还会影响企业升级改造的动力和供水品质。因此,应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节约和需求调节中的作用。同时,城市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应合理设定,价格调整需及时到位且幅度适中。
(四)加快相关标准修订进程,确保标准体系协调统一。
城市净水设施涵盖了众多复杂的工艺流程,这些流程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影响,构成了一种科学的耦合关系。尽管在设施建成投用后,我们可以对工艺运行参数进行一定程度的优化调整,但这种调整并非无限制的。净水厂并非能够处理任何水源水质的“万能厂”,其出厂水水质的保障,实际上依赖于水源水质的达标。因此,我们建议加快对GB3838标准的修订进程,以更有效地强化对水源保护区,特别是对一级水源保护区的水质保护措施,确保水源水质标准与饮用水卫生标准能够顺畅衔接。同时,还需加紧修订相关行业标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水源水质、水质检测、水质净化以及水质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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